考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必然趋势

2015年06月07日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职业资格之一。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考试,全国统考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考试合格后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统考是对其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评定以及职业素质的检验,持有该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也是企业管理工作者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新起点。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国家劳动部官方网站网上查询,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包括出国等的法律上的有效证件,可记入档案、全国通用。

 

全国各省市的劳动局职业鉴定中心,当前好多地方的职业鉴定中心是不受理个人报名的,只受理培训机构/学校的报名,是不全面的。

考试程序

第*在各省和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代理机构报名

第二由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名条件

第三审核通过后,交考试费用,缴齐费用后领取准考证

第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由各省职业鉴定中心组织安排

第五考试结束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内通知考试结果并发放证书(未通过者可以参加补考)

报名材料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的盖章证明;

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至**年**月在*******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报名与审核时间

5月全国统一鉴定

报名时间:3月15-22日

资格审核时间:4月7-13日

11月全国统一鉴定

报名时间:9月11-18日

资格审核时间:10月10-16日

考试时间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具体安排是:

上半年,5月的第三个周末(一般是周日)

下半年,11月的倒数第二个周末(一般为周日)

2015年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上半年:2015年5月17日

下半年:2015年11月

在上海,要用到的教材是1+X版,考试时间为4、9、12月,增加了专业英语考试,证书含金量提升了不少

考核方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四、三级) 

题卡作答:

选择题(125题):职业道德(分值:25,权重:20%)

理论知识(分值:100,权重:80%)

纸笔作答:

简答、计算、综合题等:专业能力(分值:100,权重:1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

题卡作答:

选择题(125题):职业道德(分值:25,权重:20%)

理论知识(分值:100,权重:80%)

纸笔作答:

简答、综合分析题:专业能力(分值:100,权重:100%)

口头或书面答辩:

论文撰写:综合评审(分值:100,权重:100%)

企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

题卡作答:

选择题(125题):职业道德(分值:25,权重:20%)

理论知识(分值:100,权重:80%)

纸笔作答:

综合题和图表分析题(6题):专业能力(分值:100,权重:100%)

文件筐(10题):综合评审(分值:100,权重:100%)

注:上海的人力资源考试属于特例,不属于全国统考范畴,考核方案有所不同!

报考条件

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级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企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试点期间按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

(1)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同上。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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