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常识:账簿凭证的管理

2015年07月09日

    一、账簿凭证的种类和范围
    帐簿的种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凭证的种类按取得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纳税人,都要按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对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或办理帐务。
    二、账簿凭证的设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三、帐簿凭证的备案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3、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四、帐簿凭证的保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各类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账簿凭证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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