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一

2015年07月09日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涵义: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按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省(区、市)、地(市)、县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及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利处:

  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

  2.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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