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9日
一、案例
2002年11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蒲某与林某沿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由东向西步行至新皋桥东首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林某与蒲某打赌是否敢打前面的两个女子,被告人蒲某回答说“我敢”,遂赶超同向步行的刘某姐妹,击打被害人刘某脸部左侧一拳,刘某呼叫,被告人蒲某即用手推刘某,在刘某倒地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看见刘某手上拎着皮包,产生非法占有之念,随即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70元及三星A1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 1053元)。被告人蒲某在逃跑时,将皮包扔掉,后在如皋市如城镇影剧院门前被群众抓获,而犯罪未遂。
二、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蒲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击打被害人脸部、推倒被害人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蒲某击打被害人刘某的行为,是出于追求刺激、寻衅滋事的行为,当其发现被害人刘某手上拎着皮包时,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未使用,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仔细辩析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概念后,我们可以看出,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1)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夺罪使用的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两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法律上没有劫取公私财物数额的限制;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