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著作权的内容

2015年07月18日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提示: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与继承。另外,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期限等的限制,但是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例外。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举例:甲开了一个出租作品的小店,买了一本正版小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该小说出租出去,此时,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人对普通的图书没有出租权。但如果甲出租的不是小说,而是正版DVD或杀毒软件,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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