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8日
请问,什么是法律行为,什么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与当事人意思表示无关,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行为。前者如合同行为,后者如无因管理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举例:
1,甲向乙转让电脑一台,乙取得电脑所有权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甲必须有转让电脑的意思表示,乙必须有受让电脑的意思表示;小孩丙画了一幅儿童画,丙根据法律取得画的著作权是通过绘画这一事实行为进行的,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无论小孩丙是否意识到会取得著作权。
2,合同成立需要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都是法律行为,必须有意思表示。与合同不一样的是悬赏广告。假设甲张贴悬赏广告,如有人拾到他遗失的钱包并且归还,给予1000元报酬。那么甲发出悬赏广告的行为具有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如果乙拾到钱包并归还甲,他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论他是否有看到悬赏广告,他都有权要求10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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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是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另,此规定可以用在分期购房上吗?
这时在讲买方严重违约(即支付到期价款达五分之一,已经占全部价款的比较高的比例),卖方的权利。卖方可以选择要请求卖方支付全部价款(因为买方严重违约有可能影响到卖方的权利),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分期付款在全部款项未支付全部款项之前,已经使用了标的物,因此卖方选择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使用费。
很难理解么?需要举例子?你分期付款买一台电脑,共2万元,约定每月支付2000,结果你两个月都没支付应支付款,也就是4000元,那么卖方可以选择要求你支付全部货款(为什么呢?因为你不讲信用,而且达到了全部货款五分之一,商家不给你玩分期了,你得全部支付),卖方当然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你使用了2个月电脑不能让你白占便宜,支付合理使用费,要不卖方就亏了。
此规定当然使用分期购房,当然,购房问题更复杂,*高院有司法解释,有兴趣你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