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十五)

2015年08月19日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 范 围 
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50MW及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 
3 总 则 
3.0.1 本条文重点阐明了本规程的编制目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修订后的条文要有助于提高发电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火力发电厂的建设提出了更为切合实际的要求,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0.2 为适应今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形势,要求在设计电厂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发电厂市场竞争能力。 
3.0.3 由于发电厂建设投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原有的发电厂设计程序已发生了变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通常的设计程序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引进外资的项目,增加了一个补充可研阶段(原初步设计中的预设计阶段)。随着投资方式的变化,常规的设计阶段划分可能还会有变化,所以本条文将设计程序的详细描述删除,仅写出原则性的规定。 
3.0.4 对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或成套引进设备的工程,本条做出了这些工程可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 
3.0.5 为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条文规定了国家对双控区环保的原则要求。 
3.0.7 本条文中“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目前是指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亚临界参数机组。随着生产600MW机组能力的扩大,超临界参数机组的发展和国产化工作的不断推进,600MW机组和超临界参数机组在电网中的比重必将逐步提高。 
3.0.17 “参考设计”和“典型设计”是广大设计人员多年设计经验的总结,对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厂的设计方案也将多样化,所以本条文规定为,应在设计上不断有所创新,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 
4 厂 址 选 择 
4.0.2 电力行业对大型发电厂实行新型管理办法后,职工实际定员已大幅度地减少,加之房改政策的出台,使解决职工住宿和生活的问题相应弱化,因此不再提出厂址靠近城镇的要求。 
4.0.5 为与GB50210《防洪标准》实施分级防洪标准的要求取得一致,本条将发电厂按其规划容量的不同划分为Ⅰ、Ⅱ、Ⅲ 三个等级(相当于按常规划分的特大、大、中型三级,小型级另有技术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防洪标准,且以表格方式(表4.0.5)表示。1998年8月至9月间,我国三江流域发生了特大洪水,而火电厂厂址没有发生大的问题,说明原有的防洪标准总体水平是适当的。对位于风暴潮严重地区、规划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MW的海滨发电厂,规定了重现期为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的标准,这是根据上述国标规定的原则和华北电力设计院提出的《火力发电厂分级及防洪标准研究专题报告》确定的。风暴潮严重地区,一般指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的沿海地区。 
受风、浪、潮影响较大的江、河、湖旁发电厂,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原规定“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但由于江、河、湖旁发电厂实际上没有如海边区域那种的波浪样本,常用风推算浪, 因此修改为“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以便于操作。 
关于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原规定是按历史上出现的*高内涝水位确定。为与防洪标准一致, 均以频率作为控制标准,本次增加了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设计的规定。 
在初期工程中如何建设围堤的问题,原规定只提出要求一次建成,未对建设规模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护发电厂厂址资源,保证初期工程建设的安全,增加了“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的规定。 
4.0.7 本条规定了确定厂址地震基本烈度时除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外,还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该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九十四号令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试行。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本条第3项规定的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提到的“重大建设工程”。 
本条中的“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是指分界线两侧各8km以内的区域。 
为使地震评价的提法更为适宜,以“地震安全性评价”替代了“危险性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厂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进行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是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态参数和基础资料。经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即可确定为该具体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一般情况下,火力发电厂只需要进行烈度复核就可以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在条文中提出以烈度复核为主。 
本条增加了对地震加速度取值的规定。地震加速度取值,是指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为设计取值。地震加速度取值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1992]419号和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总字第三十三号)《关于涉外电力工程地震加速度取值的若干规定》提出的。 
4.0.11 在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煤炭蕴藏量丰富,但矿区附近大多缺水,若要建设矿口发电厂,必须采取节水措施。空气冷却的机组比常规冷却方式可节水65%以上,因此做了如条文的规定。 
4.0.15 本条第二款是根据国务院国函[1998]5号《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复》的要求规定的,做出了“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及其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的规定。 
关于“近郊区”的含意,在各城市规划中将有具体规定,届时可按工程实地收资了解。 
5 总 体 规 划 
5.1 一 般 规 定 
5.1.2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发电厂全厂用地数量应不超过现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生产运行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应进一步压缩电厂用地规模。 
5.1.3 随着火电厂单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地基处理工程的难度加大,因此,增加了“合理利用地质、地形条件”的内容。 
此外,增加了发电厂总体规划应体现符合环境保护和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1.4 通过对全国35个发电厂厂区绿地率的调查分析,考虑到火电厂环保要求的提高,综合厂区用地指标及场地利用指标的分析,将厂区绿地率提高至不宜低于15%。考虑到脱硫电厂脱硫吸收剂贮存场,主要堆放物为石灰,其堆放场地亦属于粉尘飞扬区域,需要采取防尘措施或植树分隔。对风沙较大地区的发电厂,在条件适宜情况下,设厂外防护林带,对改造电厂小气候,改善水土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一定的作用。所以本条文增加了有关内容。 
5.1.5 本条根据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的有关内容做出了规定。 
5.2 厂区规划 
5.2.1 本条规定了厂区规划的原则,同时规定在厂区固定端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建筑,对于简化管理过程、节约用地有较大的意义。 
5.2.2 主厂房的固定端区域一般是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时宜便于通向城镇,以方便人员进出和避免穿越扩建端施工区。 
采用直流供水时,为缩短循环水进、排水管沟,减少基建投资和节约能耗,主厂房宜布置在靠近水源处。 
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凝汽器(即散热器),一般布置在汽机房A列柱外侧场地上。空冷凝汽器一般顺汽机房纵向排列,其冷却效果受风向和主厂房挡风的气流变化影响很大,尤其是在夏季气温高的时候,因此,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主厂房的朝向问题,使空冷凝汽器在夏季能较好地散热。 
为鼓励有条件的发电厂购买成品氢,因此将制氢站改为供氢站。 
根据环保要求,电厂排水应体现清污分流原则,并考虑排水的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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