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工程师浅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几点看法

2015年08月19日

  公路工程完工后,都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评定步骤都直接影响着对工程质量的正确评价,笔者根据这几年开展评定工作的情况,谈谈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一些看法。
  1、目前工程质量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定方法不一致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评定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成,首先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定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由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三个部分组成。分项工程的实侧项目分值之和为100分,外观缺陷和资料不全予以扣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在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相应权值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确定相应的评定值。建设项目质量等级依据单位工程的优良率来衡量,即单位工程优良率=被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数量/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总数。优良率80%及以上为优良,80%以下及单位工程均合格为合格,单位工程未全部合格为不合格。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方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综合评分85分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工程质量评分值=Σ(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
  这就是说《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存在着不同的计算方法,前者采取单位工程优良率,后者采取建设项目评分法。
  1.2评定的主体、如何评定不明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各分项工程完工之后,按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实行监理制度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单位自查资料评分。”
  似乎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监理予以确认,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单位自查资料评分。
  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中却要求施工单位按实测项目、外观和资料评分,监理工程师在此基础上予以确认,从而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得分。目前强调监理独立抽检、平行试验,监理的抽检频率需在质评标准检验频率的2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中间抽检和竣工检查又不知如何参加评定。抽测资料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评分中不能反映出来,自评和确认相脱节。
  现在有的工程只有施工单位评分,有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依据单独检测的数据评分,评定的主体不明确。
  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分应该说是以施工、监理的检验评定为基础,一般来说监督部门抽检的频率远低于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频率,由质量监督部门最后评分似乎难度较大。
  1.3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⑴目前一般工程都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每个分项工程都有相应的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一般由施工单位填写实测内容,监理签认,多数监理只在报告单简单签一个字,外观情况不填写,而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往往在工程结束前填写,所以填写的扣分依据不足。
  ⑵资料扣分难以操作。目前在资料的整理和资料的齐全上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只是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提出的六款资料要求,视不全程度,每款扣1~3分,很难具有操作性。
  ⑶“质评标准”规定,路基压实度需分层检测外,其它检查项目均在路基完成后对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也就是说,只有路基顶面才参加质量评定,路槽以下不参加质量评定。所以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已成为虚有,其实(1~3)路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中,分部工程其实也只有1个分项工程。
  ⑷一些指标如压实度、厚度、基层底基层强度的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时单元的大小难以确定。如何合理确定评定单元,确非易事。
  1.4竣工验收综合制质量评分不正确
  交工验收前,质监站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交工验收组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竣工验收时,该分数占工程质量评分70%,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打分占30%,但综合评分表条款很粗,无具体扣分标准,且竣工验收委员成员多数为非专业人员,所以带来两大问题:一是综合评分表中的评分条款粗,难以掌握操作,扣分尺度不一;其二,非专业的验收委员对工程的基本概念知之甚少,如何合理扣分,确是难题,怎又能反映工程的实体质量。
  2、建议

  ⑴评定标准与验收办法应统一。
  ⑵明确评定主体及评定步骤。笔者认为,评定的原始资料来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仅以一定频率抽检,抽检的目的是为核实施工单位的自检的正确性,而外观和资料的评分应由监理评定,质监站工作应是核定,而非评定
  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在质评标准中有明确定义,但在具体的划分过程中往往很难统一,给工程的合理评价造成一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划分相对比较明确。所以建立统一的划分标准尤为重要,划分时应与施工计划相结合,应事先划分,不能等到整个工程验收再划分,这样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施工过程资料的归档整理也易进行。
  ⑷目前的工程合同条款中均没有质量评定要求,工程质量只是作为竣工资料要求,没有在质量控制中提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不重视质量评定工作,造成事后评定的被动。建议在标书中要明确质量评定的要求,将质量评定纳入日常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⑸竣工验收前,对交工验收时的未完工程和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应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对工程质量综合评分首先应将评定内容细化,确定每一存在问题的扣分数。验收前,由质监部门牵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先期检查评定组,全线检查,确定每项得分,得出综合工程质量评分。最后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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