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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本(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地报考条件可能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人员具体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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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阅读《报名须知》1、考生只能在系统提供的考试地点中选择一个考试地点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且只能在该考试地点所属区县的考场参加考试,最终参加考试的考点、考场及座位均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2、考生应确认所提交的各项信息内容真实有效、正确无误。考生现场确认前可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现场确认...查看全部∨
第一步:阅读《报名须知》1、考生只能在系统提供的考试地点中选择一个考试地点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且只能在该考试地点所属区县的考场参加考试,最终参加考试的考点、考场及座位均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2、考生应确认所提交的各项信息内容真实有效、正确无误。考生现场确认前可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现场确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3、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选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4、必须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安排和相关说明参加考试。第二步:填写注册信息(1)证件号码必须与所选证件类型一致;(2)考生姓名必须与证件上的“姓名”一致;(3)表中所有带星号各项必须填写。第三步:上传相关照片当考生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可立即上传照片,请考生注意没有上传照片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1)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2)本人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3)证件照片文字必须清晰;(4)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面照片;(5)照片支持jpg/jpeg格式,最大不超过1M。第四步:登录报考当注册完成后,考生可以立即登录报考(1)选择报考区县、报考科目,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报考。(2)已经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能继续进行报名操作;(3)参加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系统自动提取考生历史考试信息,提示考生可免试的科目。请考生特别注意如下内容:(1)慎重选择报考区县,一旦确认通过,不可修改;(2)考生可查看“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的条件,应慎重选择本人是否符合*考条件,如果选择符合*考条件,必须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五)第五步:现场确认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选定的报考区县办理确认。(六)第六步:网上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通过后,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安排参加考试。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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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将于5月份陆续展开,以各地考试中心发布信息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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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在国家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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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2010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六(2010.09.18).2011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1.09.18)2012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2.09.16)2013年考试时间为 (2013.10.13)2014年...查看全部∨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2010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六(2010.09.18).2011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1.09.18)2012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2.09.16)2013年考试时间为 (2013.10.13)2014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4.09.21)2015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5.09.20)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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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考试通过后仅有一个级别,即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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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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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查看全部∨
第一步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上述第五条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