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网络培训哪家好?
证券从业考试培训考试辅导网校哪个好?证券从业考试培训考试培训网校该怎么选?相信很多想参加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网上培训班的考生都会有这两个疑问,下面就从爱培训的小编比较熟悉的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想参加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网上辅导班的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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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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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科目 主讲 试听 精品班 VIP班 vip班 购买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曹颖 200.00 800.00 300.00
证券发行与承销 钟建 200.00 800.00 300.00
证券交易 韦静强 200.00 800.00 300.00
证券投资分析 王少斌 200.00 8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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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培训网
辅导科目 主讲 试听 特色班 基础学习班 冲刺串讲班 习题精讲班 机考模拟系统 购买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施衡 300.00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证券发行与承销 郭淑荣 300.00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证券交易 冯冬梅 300.00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证券投资分析 于树会 300.00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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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
辅导科目 主讲 试听 VIP班 精讲班 购买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680.00 400.00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科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王佳荣 680.00 400.00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480.00 300.00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刘铁 48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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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职业网校
辅导科目 主讲 试听 精讲班 购买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魏伟 300.00
证券发行与承销 刘伦 300.00
证券交易 钟建 300.00
证券投资分析 魏伟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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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网校:环球职业网校

课程名称: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主讲教师:况杰

所属网校:233网校

课程名称: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单科

主讲教师:刘铁

所属网校:中华会计培训网

课程名称:证券市场基础知识(2015年) 基础学习班

主讲教师:施衡

所属网校:中华会计培训网

课程名称:证券发行与承销(2015年)讲座二 基础学习班

主讲教师:郭淑荣

所属网校:中大网校

课程名称: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全程强化班]

主讲教师:曹颖

所属网校:中大网校

课程名称:证券发行与承销[全程强化班]

主讲教师:钟建

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报考资讯
  • 报名条件

  • 报名流程

  • 报名时间

  • 考试简介

  • 考试时间

  • 考试级别

  • 考试科目

  • 证书管理

  • 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年满 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查看全部∨
    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年满 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收起∧
  • 1、考生登陆报名网址,注册个人信息;2、选择考试科目及时间,系统只开放有空位的场次;3、报名过程中,考生选择考试科目后,应在半小时内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即报名完成,否则系统将自动删除该报考记录。缴费通过网银支付完成,缴费成功后系统将即时显示该科目缴费状态; 4、准考证打印:成功的考生可...查看全部∨
    1、考生登陆报名网址,注册个人信息;2、选择考试科目及时间,系统只开放有空位的场次;3、报名过程中,考生选择考试科目后,应在半小时内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即报名完成,否则系统将自动删除该报考记录。缴费通过网银支付完成,缴费成功后系统将即时显示该科目缴费状态; 4、准考证打印:成功的考生可在考试日前三天开始登陆报名网址,打印准考证。收起∧
  •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举行12次,其中包括4次全国统考和7次预约式考试   
  •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举行12次,其中包括4次全国统考和7次预约式考试   
  • 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全国统考的一项重要考试。该证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是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考试*保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名师风采
  • 钟建

    钟建

    ●证券公司分析师,有10余年的证券从业和辅导经验,曾在《京华时报》、《证券周刊》、《北京晨报》、《中国能源报》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先后担任新浪财经、和讯财经、酷六财经、CCTV证券资讯频道、BTV5、北京广播电台、环球财经、第*财经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 ●对证券从业考试和实操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现被环球网校聘为网络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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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佳荣

    王佳荣

    王佳荣老师,2008年开始从事证券与期货的从业资格培训,并经常与考生一起参加考试,积累了多年从业考试经验,讲课详略得当,抓住重点难点,并能将考试难点通过归纳总结让考生迅速找到记忆方法和规律。为多家金融机构培养了近两千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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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树会

    于树会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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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静强

    韦静强

    主讲课程:《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师资介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同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兼职讲师、对金融、人力方面课程有独到见解。先后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国电和中信证券多项课题,发表的论文数十篇,部分论文被《新华文摘》、《人民网》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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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颖

    曹颖

    主讲课程: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师资介绍: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学研究生,具体研究方向为证券衍生品。现就职于国投中谷期货公司,具有多年证券工作经验,并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四门科目,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有宝贵的应试经验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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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答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目录是什么?
参考法规目录目的与要求参考法规目录为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考生应当根据参考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7、《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3号)4、《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令第69号)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8、《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1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令第55号)1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证监发[2006]69号)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1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2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2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2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0日证监会令第65号)28、《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5号)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6号)3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7号)3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8号)3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证监会令第54号)3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3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3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3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3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4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4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42、《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4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0]14号)(五)证券业自律准则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六)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从业资格(第二次)预约式考试科目有哪些?
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五个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注册填写注意事项
 1、注册时请务必输入正确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以免影响考后*查询。2、身份证号为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只能输入半角数字(例如:1234567890),不能输入全角数字(例如:1234567890)。3、报考账号及密码务必牢记并妥善保存,以便后续用于登录本次报名网站、打印本次考试准考证及查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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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股...查看全部∨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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