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真题精选2015/3/22

2015年03月23日

真题·精选

乙把自己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房屋所有权。为了担保甲对乙的300万元房款债务,甲用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丙、丁各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未作其他约定。乙向甲交付房屋,并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房款,尚有200万元房款已经到期,但甲未予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取得房屋所有权附生效条件,虽已办理过户登记,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乙仅能对丙的房屋优先受偿100万元

C.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了200万元,丙无须向甲追偿,即可直接直接按照丙、丁的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

D.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100万元为限

释疑·答案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共同抵押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和甲关于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乙、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享有处分权,切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乙对甲的汽车、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构成连带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仍可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清偿200万元。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若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200万元,丙可不对甲追偿,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10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据此,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价值100万元),当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时,乙有权请求免责100万元。故D选项正确。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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