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23日
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上述第45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需要记忆。
2.另外需要掌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1)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