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的风险责任(六)

2015年04月01日

行政责任:不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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