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01日
行政责任:不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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