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

2015年07月01日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

  (一)提出申请

  (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一)事务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委托管理的规制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受托人超越投资人授权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的经济行为,第三人是否善意,是确定此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及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二)债务清偿

  1、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的体现)

  2、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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