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

2015年07月01日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1个中国的自然人。法律有禁止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

  (人数、法律属性、国籍、法律禁止)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出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法律责任)

  1、出资额

  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2、出资方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出资缴付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提示】注意公司法股东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各出资方的出资方式各自规定都有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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