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1日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公司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一)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住所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