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1日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对外贸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发生争议、索赔的事例是很多的,特别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国外商人觉得履约对他们不利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拒不履约或拖延履约,甚至弄虚作假或提出无理要求。此外,我方也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有影响对外履约的事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对外的索赔和理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声誉,又涉及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所以索赔、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所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是供有关方面处理索赔理赔的重要证明,必须真实正确,以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