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5年07月01日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作为兜底条款,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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