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的处置

2015年07月18日

  市政公用工程不合格的处置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1)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序,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拒收或报废四咱情况进行处理;

  (2)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3)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4)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1)报告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先发现事故的人员立即用*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处理事故,主要包括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3)事故调查,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包括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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