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8日
关于否决投标问题
问题:一个工程类的投标,投标单位是总公司,授权其地区分公司来投标。因为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只有投标报价的大写和小写没有签章,只有分公司授权人签字。其他文件包括投标函、授权、证件其他文件都有盖单,就是报价没盖。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答疑:
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要件是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有关盖章及签字的法定否决投标条件是:只有当投标文件既无盖章又无签字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应当被否决。
当然,若招标文件对此规定了“约定否决投标条件”,且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也应当被否决。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减少无谓的流标,贯彻及时履行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也做了说明。一般情况下,有关同时签字盖章的严格规定一般适用于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主要要件,其他投标文件不需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