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考点复习:承揽合同

2015年07月18日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要按约定完成一定工作。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具有特定性。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四,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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