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著作权的归属

2015年07月18日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不包括复制)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提示:(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单独享有;(2)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3)不得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演绎;(4)演绎过程可能会有很多环节,如果后者欲使用该演绎作品时,需要经过之前所有权利人的许可。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提示:(1)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2)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5、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提示: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l6条第2款所列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提示:(1)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①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②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解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分离的;但是个别权利会发生重叠:如美术等作品的展览权会随着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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