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08月06日



  一、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作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法律赋予学校上述办学自主权,同时也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以上六项义务,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应当履行是指若不依法履行以上义务即为违法,应对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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