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6日
一、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作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法律赋予学校上述办学自主权,同时也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以上六项义务,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应当履行是指若不依法履行以上义务即为违法,应对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