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15年08月06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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