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

2015年12月03日

  商品批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账户。

  工业品购进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一、同城商品购进

  批发商业企业向本地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购进商品,分提货制和送货制两种购货方式,一般采用支票、商业汇票、现金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时,按购买价格,借记“物资采购”,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与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商品”。

  [例]某批发企业从本市服装厂购进女衬衣1000件,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88000×17%),以转账支票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款时:

  借:物资采购——某服装厂         8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960

   贷:银行存款              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衬衣           88000

   贷:物资采购——某服装厂         88000

  二、异地商品采购

  批发企业向外地供货单位购进商品,一般采用发货制方式,货款通常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由于商品发运与货款结算完成时间不一致,往往形成“货到单未到”或“单到货未到”的情况。所以,会计核算一般分为两步:接收商品和结算货款。

  在“单到货未到”的情况下,购货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供货单位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承付时间内办理货款结算,应借记“物资采购”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商品验收入库,财会部门根据仓库转来的“收货单”,应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物资采购”。

  [例]某商业企业向外地某自行车厂购入自行车400辆,400元/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0元,税额27200元(400×400×1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单货俱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承付货款时:

  借:物资采购——××自行车厂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

  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60000

   贷:物资采购——××自行车厂       160000

  在“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平时先不记账。若到月终结算时,凭证仍未到达,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下月初再作相同的会计分录用红字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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