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工作思路
二、网络事务所及其判断举例(请对照教材P95-96,如下表)
情形 | 网络事务所的判断 |
1.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事务所或实体 |
2.属于网络事务所的情形 | (1)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2)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 (3)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 (4)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 (5)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 (6)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 |
3.不属于网络事务所的情形 | (1)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3)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4)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同一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成员,不构成网络 (5)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某一部分,虽然该部分不再与其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名称中的要素,则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不构成网络 |
三、业务期间对独立性影响(教材P98)
1.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审计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2.业务期间概念
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对于连续审计,审计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3.评价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因素
(1)情形一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2)情形二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4.主要防范措施: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