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三大职权)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