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一.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分为几类?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与《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何关系?
1.《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制定和修改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2.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3.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三. 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