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重点梳理(21)

2015年12月31日

  第五节 劳动统计

  一、 从业人员统计

  (一) 从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从就业身份看包括:在岗职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雇工和个体户帮工、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等。

  现行国家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兼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等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2.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 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 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5. 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卸、包装等工作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建筑物清洗、室内外卫生清扫、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6.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7. 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实习生。

  (二) 在岗职工的概念和范围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内部退养职工,以及从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三) 从业人员的计算方法

  为避免从业人员统计的重复和遗漏,各单位在计算其从业人员时,应按“谁支付劳动报酬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还是未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临时的或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或境外工作的人员,只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都应统计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

  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或劳动报酬,即应统计为本单位人员;

  对于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等人员,从其离开单位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从业人员;

  对于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已经在本单位领取当月工资,则其人数应该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工资之月起统计。

  从业人员是经常变化的指标,它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分别用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两个指标来反映从业人员的数量。

  1. 期末人数

  期末人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期末人数就其实质来说属于时点现象,它反映某个时点上的人数。

  常用的期末人数指标有:年末人数、季末人数、月末人数等。反映从业人员的总量及构成状况一般都使用期末人数。

  2. 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

  月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实有的人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日数

  对于一些人数变动较小的单位,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简便计算为:(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需要注意两点:

  首先,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其次,对本月内新建或撤消的单位(其建立或存在不满全月),在计算报告月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或撤消前各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月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指报告季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指报告年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报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用全年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4

  在计算季、年平均人数时,对新建或撤消的单位同样要注意分母的问题。无论该单位在计算期内何时建立或撤消,在计算其季平均人数时要除以3,在计算年平均人数时要被12个月除。

  (四) 从业人员的构成统计

  在统计从业人员时,我们有仅需要计算从业人员的总量指标,还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按不同的标志,将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分组统计,以反映其构成情况。

  1. 按用工期限分组

  现行国家劳动统计制度主要是对在岗职工按用工期限分组。根据在岗职工使用期限的长短,将全部在岗职工分为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原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岗职工。

  2. 按工作岗位分组

  为了研究企业定员,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比例,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率,需要将企业全部人员按工作岗位进行分组。不同行业的企业按工作岗位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组,对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按工作岗位可以分为: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6类。

  (五) 从业人员的变动统计

  从业人员处在经常变动的状态中,从业人员的总量指标只能反映变动的结果,而不能说明变动的原因。因此,需要对变动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可以从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从增加方面可以分为: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从城镇招收的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和其他增加人员。

  从减少方面可以分为:离休、退休、开除、除名、辞退、终止和解除合同、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少人员。

  从业人员增减变动与期末人数的关系是:

  上期末人数+本期增加人数-本期减少人数=本期末人数

  二、 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统计

  (一) 就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就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

  1. 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劳动;

  2. 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

  (二) 失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失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的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1. 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

  2. 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

  3. 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三) 城镇失业率

  我国对失业人员的统计仅限于城镇的范围,因此我国只有城镇失业率的数据。并按照资料来源分为城镇调查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

  1. 城镇失业率:指城镇失业人员数同城镇就业人数与城镇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100%

  2.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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