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重点汇总(8)

2015年12月31日

第八章 税务管理

 

  一、本章重点、难点
  (一)税务登记
  1.熟悉税务登记的范围
  2.掌握税务登记的种类: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4.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5.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特殊情况下:15日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掌握停业、复业登记
  8.熟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9.熟悉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熟悉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10.熟悉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二)账簿凭证管理
  1.掌握账簿的范围: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掌握账簿的设置要求
  3.掌握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4.了解凭证管理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注意: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4.熟悉发票领购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5.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
  6.熟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7.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8.了解发票检查的方法:(1)对照检查法;(2)票面逻辑推理法;(3)顺向检查法;(4)逆向检查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四)纳税申报
  1. 熟悉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2)扣缴义务人
  2.了解纳税申报的内容
  3.掌握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委托代理申报
  4.熟悉纳税申报的期限
  5.掌握延期申报的规定
  (1)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6.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五)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行业管理(条条管理);区域管理(块块管理、分片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
  (六)税款征收的管理
  1.熟悉税款征收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了解税款征收的内容,注意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对象及核定方法;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熟悉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掌握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纳税担保人担保;纳税保证金担保;纳税担保物担保
  4.掌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常、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预防措施

纳税期满后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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